DCS,核级温度和压力仪表等产品的进口不再免税

文章来源:网络转载 发布时间:2012-04-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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按照《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工业和信息化部海关总署国家税务总局国家能源局关于调整重大技术装备进口税收政策的通知》,DCS,核级温度和压力仪表等产品的进口不再免税.

按照《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工业和信息化部海关总署国家税务总局国家能源局关于调整重大技术装备进口税收政策的通知》(财关税[2009]55号)规定,根据国内相关产业发展情况,在广泛听取产业主管部门、行业协会及相关企业意见的基础上,财政部、工业和信息化部、海关总署、国家税务总局等四部门联合研究决定,对重大技术装备进口税收政策有关装备和产品目录、进口关键零部件和原材料目录、进口不予免税的装备和产品目录等予以调整。并于2012年3月7日以财关税[2012]14号予以公布。

仪器仪表行业,北京和利时、浙江中控、北京国电智深、上自仪等企业通过多年努力,自主知识产权的DCS已经在国家重大工程中的应用不断取得突破和推广,达到甚至超过国际先进产品水平;以重庆川仪、上自仪、上海威尔泰、重庆材料院、上海光华等为代表的中国自动化仪表厂商研制的核级温度传感器/温度开关/核级压力/差压开关也已经进入国内外核电站,其产品具备了同国外先进产品竞争的实力。因此,在上述四部委准备调整重大技术装备进口税收政策有关装备和产品目录时,相关企业以及中仪协等有关行业组织积极呼吁,要求给予本国产品公平的竞争环境,对进口上述产品不予免税。行业意见得到了政府有关部门的认可。因此,《进口不予免税的重大技术装备和产品目录(2012年修订)》明确规定:大型清洁高效发电设备所需DCS仪控设备【所有规格(具有核电安全级或核抗震1级和2级的DCS仪控设备除外)】、核级温度传感器/温度开关/核级压力开关/差压开关【所有规格(核安全等级为1E级或RCCE标准K3及以上的除外)】,以及大型石化设备中千万吨级炼油装置所需DCS等产品的进口将不予免税。此规定从2012年4月1日起开始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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